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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大宇状告盛大商标侵权 舌战大富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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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9-14 17:13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风行世界的大富翁游戏,已有二十多种语言发行,由盒装游戏到电脑游戏,大富翁一向是销量保证,只要稍稍改良或换上另一个主题,就不乏捧场客。然而就是这样一种热门游戏,引发了来自台湾的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大宇公司)状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盛大)商标侵权案,大宇公司要求盛大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4万余元。  9月13日下午13时30分,这一备受关注的“大富翁”案在张江高科技园的创新港科学会堂宣判,到场的还有浦东新区各大功能区代表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、著名驰名商标企业,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100多位会员,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,对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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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  “大富翁”诞生0 H, F6 Q6 l: A
  “大富翁”游戏最初出现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,当时正值美国陷于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衰退期间,由失业的美国人Charles Darrow设计了一款叫“Monopoly”的游戏,就是一款以掷骰子点数下棋、以假钱进行模拟房地产交易的游戏,让陷于逆境的人能够在纸上买地建屋起酒店,过一把大富翁的瘾,逃避贫苦的现实生活。这款游戏问世后立即成为美国最畅销的游戏并流传全世界,至今全世界大约卖出了2亿套,曾经玩过该游戏的人数超过6亿。
$ V  [1 z8 ~  H4 k  “盛大富翁”=“盛大+富翁”还是“盛+大富翁”?" V2 b/ I" e1 L: o, L6 k
  2006年12月7日,大宇公司向法院诉称,2005年3月21日,其在大陆注册了“大富翁”文字商标,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,其中包括“(在计算机网络上)提供在线游戏”项目。2005年6月,原告发现被告盛大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“盛大富翁”,与原告的“大富翁”电子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,且“盛大富翁”与“大富翁”在文字组合、含义、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,“盛大富翁”并没有改变“大富翁”的基本含义,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,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。因此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,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6 ?4 q1 v% w, G9 G: D& g) ?( s7 z1 G& z  盛大公司辩称,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,“大富翁”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,被告有权正当使用。被告的游戏名称“盛大富翁”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“盛大”和通用词汇“富翁”两部分组成,属合理使用,且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。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“盛大富翁”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,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: y4 |. ~0 N0 K& d! @
  法庭辩论 唇枪舌战% X5 ]& c+ `/ {3 U  Z$ P. S5 m
  法庭上,原被告对各自的主张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。
( P# D9 l: q% H( H8 q% F  争议一:“大富翁”是商品通用名称?) G" J: E0 ?, [+ S0 h$ U
  被告盛大认为,大富翁是商品的通用名称,被告不存在侵权,并提供了37份证据证明了“大富翁”的诞生和流传。: w' A; b) q; O. w% S( }* E; S4 l
 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,既然自己已经经过了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专用权,那就足以证明原告取得了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,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棋牌类游戏应是上世纪的事,而电子计算机游戏是上世纪80年代后才出现的,其棋牌类游戏和网络游戏属于不同类别。/ a, S! B" `# q& ~; y
  争议二:“盛大富翁”与“大富翁”注册商标是否近似?
/ h: O0 U: q3 G: N( } 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,商标“大富翁”中的“大”是形容词,修饰“富翁”两个字,被告的“盛大富翁”中“盛”和“大”含有同样的意义,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。; ]8 d2 F  t! C- N  I$ w; i: e$ w  o
  被告盛大认为,“盛大”标志在中国网民中有强烈视觉冲击和印象,消费者均会将“盛大富翁”理解成“盛大”+“富翁”,而不会读成“盛+大富翁”。5 X; s, E; ]. ^: ~9 J7 A9 h& e
  法院: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' c3 S( n% B1 c4 j, n9 R6 j% h
 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的商标是三个繁体“大富翁”文字,被告的标识既有图形又有文字,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,且被告的标识使用于被告的网站,被告的字号是“盛大”,“富翁”是个通用词汇,故进入被告网站的相关公众对“盛大富翁”认读并理解为“盛大+富翁”的可能性会很大。
$ f3 \4 y& z: V, W9 ]* M- z' p  法院同时认为,从“大富翁”的字面含义、原告的使用方式、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看,尽管原告注册的是41类服务商标,由于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,故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对“大富翁”在表示一类“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”的名称时的正当使用。$ H5 _1 K3 F8 _) h) o; A$ E
  综上,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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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r: T$ K2 |9 T! ]《盛大富翁》游戏截图

* B7 j4 {* {1 x8 F4 y! B大宇《大富翁Online》游戏截图
发表于 2007-9-14 17:16:51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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